宁夏16条经验在黄河流域各省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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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银川9月26日电 (杨迪 惠文睿)记者26日从2025年“迎国庆·庆中秋·浪宁夏”系列促消费活动媒体通气会获悉,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宁夏五市将推出多项促消费活动,并策划举办多场特色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开放免费停车、推出景区联票等方式,全面促进节日期间市场消费。-->  中秋、国庆传统消费旺季临近,宁夏各地紧扣“迎国庆·庆中秋·浪宁夏”主题,聚焦“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推动商文旅农体酒多业态深度融合。银川市围绕“乐购银川”“畅游银川”“悦动银川”“妙选银川”“微醺银川”五大板块策划159项活动,计划发放各类消费券超百万余张;石嘴山市以“双节同庆·‘石’惠万家”为主题,计划发放消费券10.5万张;吴忠市喜逢第五届吴忠早茶美食文化节隆重举办,计划安排商超购物、家电以旧换新、餐饮美食、文化旅游等多领域专项资金2000万元;固原市推出“红色固原·邀您相约”系列活动;中卫市则围绕“政策惠企利民、活动聚气引流、服务暖心安心”三大方向,推出55项文旅促消费举措。  中秋国庆假期也是文旅消费旺季。宁夏多地推出景区优惠及便民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其中沙坡头景区对多省份游客推出门票减免优惠,银川市开展“银票有礼”行动,市民凭赛事、演唱会或外地来银机票、火车票等票根可在全市700余家商户享受优惠。此外,各地还免费开放停车场、加密旅游公交专线,优化出行服务。  据悉,此次系列促消费活动覆盖宁夏主要商圈、景区、夜市等消费场所,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节日期间的消费活力,全力激活假日消费市场,满足市民和游客多元需求。(完)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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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或者,中新网记者李爱平  被外界誉为“中国煤炭大市”的鄂尔多斯,在光伏治沙领域一直走在中国前列,过去数年间,这座资源型城市在光伏治沙领域,到底有哪些与众不同之处,在未来发展中,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近日,中新网记者来到鄂尔多斯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鄂尔多斯政府乃至企业受益于光伏治沙,这几年在光伏发电上网之外,沙尘暴也明显减少了。但展望未来,依然需要更科学、有序地解决光伏治沙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图为库布...

因为,中新网9月2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挥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协作优势,对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加强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推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此批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呈现出救助对象精准聚焦、救助协作紧密高效、救助方式多元综合、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效果凸显等特点。在救助对象方面,此批案例的救助对象均为专项活动明确要求应予以重点关注、及时予以救助的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主要涉及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农村地区特殊群体;在救助协作方面,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帮扶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协作,高质效推进救助帮扶工作;在救助方式方面,检察机关在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的同时,还结合被救助人实际困难,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开展产业帮扶、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救助工作,实现从“输血”式救助到“造血式”救助的转变;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效果方面,检察机关对有劳动能力或者有产业基础的被救助人家庭,注重引导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激发内生动力,融入当地产业发展,进行开发式帮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2023年至2025年上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救助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9.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8亿元,有效防止了一批农村地区当事人因案返贫致贫。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持续巩固‘一体化’‘一盘棋’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好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及协同多元救助机制,增强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合力。”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例一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  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铺设在距离大棚塑料薄膜、保温被极近的位置,且未按规定对监控线路套装绝缘管,事后又长期疏于对线路巡查、维护和管理。2024年11月24日9时许,位于樱桃大棚东部监控线路因电气故障突发火情,引燃大棚塑料薄膜和保温被,导致包括李某林在内的种植户23座樱桃大棚及棚内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烧损。经评估,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1万余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31日以失火罪对李某林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李某林失火案过程中发现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农村居民,因失火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徐某福、刘某山等15户被害家庭均系农村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家庭为单位种植大棚樱桃,年收入5万元左右,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每户建造樱桃大棚(每座大棚造价约40万余元)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借款。案发后,徐某福、刘某山等15户被害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仅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建造大棚的借款无力偿还;其中7户家庭有在读的学生,9户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原案被告人李某林在案件中亦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赔偿能力。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因案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情形,且均系农村地区因案致突发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大连市、金州区两级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技术专家开展樱桃种植现场指导,提出改良土壤、优化肥水、科学修剪等专业意见,帮助被救助家庭增产增收;协调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向15户被救助家庭每户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协调当地某银行为被救助家庭开通低息贷款“绿色通道”,缓解大棚重建资金压力;协调当地某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灾农户半价办理大棚保险,降低受灾农户后续生产风险,增强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依法接续促成被告人亲属按照每座受损大棚4万元的标准,对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的经济损失给予部分赔偿,推动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均已落实,部分被救助人家庭已重建樱桃大棚并栽种新苗,预计两三年后产生收益,生产生活得到较好保障。以本案为契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推动该市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前期已建立有关框架性工作机制基础上,以构建“大救助”信息平台为支撑,将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帮扶等常见社会救助类型纳入衔接机制,促进形成“1+8+N”的综合救助帮扶体系,为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种植业农户因失火案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进而导致生活困难,是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有针对性开展救助帮扶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刑事检察部门注意发现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认定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救助情形,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大连市、金州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紧密联动,协同多个部门有针对性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推动被救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有效提升综合救助帮扶质效。以个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丰富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内容,更好促进检察履职与服务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案例二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司法救助金监管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满,男,2021年2月出生;吕某金,男,1966年11月出生;张某玲,女,1968年6月出生。三人分别系李某帮、李某国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吕某文的儿子、父亲、母亲。  2024年6月26日,吕某文因生活琐事殴打其婆婆高某华。当晚11时许,吕某文丈夫李某帮知道此事后,与胞兄李某国一起殴打吕某文致其昏迷,随后两人用电动三轮车将其运送至某大桥处并抛入河中,致吕某文溺亡。2025年1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以李某帮、李某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2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帮、李某国提起公诉。2025年5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帮、李某国故意杀人审查逮捕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吕某文的儿子李某满系智力残障人士,父亲吕某金、母亲张某玲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启动救助程序,通过“线上筛查+线下走访+协助调查”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均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李某满年幼,智力残疾二级,案发后,因李某帮被羁押,吕某文死亡,李某满与其祖母高某华共同生活,高某华年事已高(69岁),无劳动能力,祖孙俩主要经济来源为年收入0.5万元的土地租金等。吕某金、张某玲系被害人吕某文的父母,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濉溪县某村,其中吕某金58岁,在濉溪县某企业从事门卫工作,年收入低;张某玲57岁,患有高血压且智力属于残疾边缘水平,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为吕某金的打工收入。被告人李某国系智力残疾,低保户,无赔偿能力。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的生活陷入困境。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满、张某玲、吕某金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且李某满系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提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李某满、张某玲、吕某金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根据其与该县20个部门共同建立的司法救助帮扶衔接机制,衔接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将被救助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管理,动态跟踪帮扶需求;与被救助人李某满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商定监护权事宜,研究制定司法救助金监管使用计划,村委会依法指定李某满叔祖父李某为监护人,镇政府民政办保管司法救助金,监护人申请使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司法救助金时由三方共同审核发放,确保专款专用;协调县民政局及时将被救助人李某满认定为父母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每月发放补贴直至成年;协调县残联为被救助人李某满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语言康复训练,县康复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和上下学接送;协调县妇联将被救助人李某满纳入江苏省妇联“一户一策”关爱计划项目,定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情绪疏导,修复心理创伤;依托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司法救助“劳模工作室”,由全国劳动模范、“甘薯大王”刘敏捷免费为被救助人李某满的监护人李某提供种薯育苗及技术指导,助力发展种植产业,增加收入;通过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将被救助人张某玲、吕某金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管理,享受医疗、务工等惠民政策,镇村干部多次入户走访慰问,提供心理疏导关怀。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被救助人李某满经语言康复训练,已从最初不会说话到现在已经能说出基本词汇,其与祖母高某华的日常生活起居有专人负责,其监护人李某经全国劳动模范的技术指导,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增加年收入。被救助人张某玲、吕某金在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帮扶下,因案造成的心理创伤得到较好修复,家庭生活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积极依托办案推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智障未成年人、低保边缘户予以司法救助,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本案中,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规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识别认定农村地区因案致困人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将被救助智障未成年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管理,动态跟踪帮扶需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着力提升救助效果。对户籍地不在当地的被救助人,跨省协调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功能作用。案例三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产业帮扶  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马某平、周某莲、周某仙、崔某生、周某弟、周某杰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徐某芳失火案被害人。  被救助人王某琴、赵某微、张某仙、王某友、王某从、王某南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郑某明失火案被害人。  2024年7月11日上午6时许,徐某芳在其承包的山上料理杨梅树时,使用打火机点燃杨梅树下的杂草枯枝欲烧毁树下的蚂蚁窝,用水浇火后离开。当日中午12时许,徐某芳点燃的杂草枯枝所在林地发生火灾,后续蔓延至南侧林地,过火面积4.8834公顷(73.251亩)。马某平等6人的杨梅林被完全或部分烧毁。  2025年3日23日,郑某明在其父亲的坟前祭祀时违规用火,在蜡烛、香火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2.1427公顷(332.1405亩)。王某琴等6人的杨梅林被完全或部分烧毁。  两起火灾发生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先后于2025年1月9日、4月30日,以徐某芳、郑某明涉嫌失火罪,移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5年3月28日、7月21日,以失火罪对徐某芳、郑某明提起公诉。目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徐某芳失火案、郑某明失火案发生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关注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两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了解到相关被害人均未获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并与该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就火灾后果等进行专业评估,查明: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均系当地杨梅种植农户,多为失地农民,以承包或在自留山种植杨梅自产自销为主要收入来源。案发后,被害人共计有190棵杨梅树被完全烧毁,104棵杨梅树被部分烧毁。被烧毁的杨梅树均是“东魁杨梅”品种,具有“仙梅”之称,且多为15年以上树龄,正值盛产期。被完全烧毁的杨梅树中,王某琴有90多棵,赵某微有40多棵,两代人几十年心血毁于一旦,直接影响未来5到10年的主要收入。即使是被部分烧毁,杨梅产量也大减。经评估,平均每棵杨梅树的年损失达2000元,且近几年内难以恢复至原有产量水平。部分农户前期购买树苗、化肥的成本及劳动投入等都无法收回,被迫转行从事其他营生。被告人徐某芳、郑某明因失火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均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系农村地区有因案致贫风险的生活困难当事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台州市司法救助与社会协作衔接机制,由检察长主持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衔接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县农业农村局为被救助人提供杨梅种植产业升级培训和专项补助资金,将部分被救助人纳入智能大棚建设项目,协助申请农业贴息贷款,并专人对接落实“一户一增收”产业扶持政策,接入数字网络平台增加经营性收入;协调当地杨梅合作社,对被救助人采购杨梅树种苗给予优惠,指派杨梅种植技术专家为被救助人开展杨梅树补种、再生、养护等提供技术指导;协调县民政局为被救助人提供临时性生活救济,协调安排农闲务工岗位帮助增加劳动收入。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系统梳理涉“杨梅”案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依托当地“人大·检察法律监督智联督办”衔接机制,强化检察建议与人大代表建议的转化赋能,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履职促进当地杨梅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与该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履职协作,共同开展“护梅”专项行动,围绕救助帮扶、普法宣传、科技下乡、森林防火、矛盾化解等,深化形成司法救助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合力。截至2025年7月底,共开展多元救助帮扶36件,进村入户开展普法宣传54次,调解化解梅农纠纷31件,帮助当地梅农挽回经济损失289万余元,有效服务乡村振兴。  【典型意义】  支持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是检察机关依托办案开展司法救助,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同实施综合帮扶,合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本案中,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关注失火案进展情况,围绕司法救助线索发现、灾后损失评估等加强协作研判,为本案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打下良好工作基础。针对本案被害人因案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有效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精准帮扶,为被救助人提供技术指导、贴息贷款、临时救济等多元帮扶措施,有效提升被救助人自身“造血”能力。以办理本案为契机,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赋能提升检察监督“刚性”,促进当地杨梅产业健康发展。融合推进检察履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全链条支持当地杨梅产业迭代发展,推动深化形成“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合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四盛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民事侵权受害人  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盛某,男,1984年12月出生,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民事侵权受害人。  2022年7月,盛某等三人向邵某平、费某梅夫妇提供房屋外墙面防水劳务。2022年10月10日,盛某在对该房屋进行维修时从屋顶坠落受伤。后盛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邵某平、费某梅赔偿盛某各项损失826099.8元。判决生效后,盛某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15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月,盛某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盛某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后,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盛某未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盛某系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家庭,与妻子共育有4个子女,除长女以外,其他3个子女均为未成年学生。案发前,盛某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自2010年从利辛县来到巢湖市务工,主要从事灵活就业的房屋维修工作,年收入4.5万元左右,基本能够维持家庭生计。案发后,盛某因摔伤导致双下肢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丧失劳动能力。现其长女无稳定工作,妻子需在家照顾盛某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无其他收入。被执行人邵某平、费某梅在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且执行金额巨大,名下财产均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冻结,盛某无分配到财产可能。盛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盛某作为农村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因案致残未得到有效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六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盛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巢湖市、利辛县两地农业农村局的工作对接,共同研究制定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方案: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将盛某家庭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进行重点帮扶,落实医疗、困难残疾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等扶持政策待遇,持续跟进关注盛某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巢湖市农业农村局协同该市妇联为被救助人的长女提供就业指导;协调巢湖市、利辛县两地民政部门给予盛某一次性临时救济金;协调巢湖市民政局征询盛某妻子就业意愿,围绕开设福利彩票站点,开展选址装修指导、操作培训、费用减免等一系列帮扶措施;协调巢湖市教体局为盛某3个未成年子女落实学费减免政策,重点跟进关注心理健康;协调被救助人住所地街道及民政、妇联等单位,共同将盛某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纳入长期关爱对象,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将盛某家庭列为结对帮扶对象,开展常态化帮扶工作。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回访,了解到目前被救助人家庭的彩票站运行情况良好且已有收益,子女上学得到保障,家庭生活稳定。随行医务人员对盛某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盛某进行康复医疗。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主动走访该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牵头会签《关于进一步做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夯实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及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因案致贫风险。本案中,当事人在向他人提供劳务时受伤致残,后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及时发现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救助。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救助情形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生活困难问题。案发地及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实施一系列救助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致贫,充分展现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的责任担当。案例五雷某申、雷某晴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边缘易致贫户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大数据赋能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雷某申,男,1987年4月出生;雷某晴,女,2012年11月出生;雷某童,女,2018年11月出生;雷某满,女,2021年5月出生。四人分别系杜某平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韩某利的丈夫及未成年女儿。  2023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在山东省聊城市某医院病房内,杜某平为达到离开医院的目的,将病床床单撕成布条,用其将在同一间病房住院治疗的韩某利勒死。经鉴定,杜某平作案时系躁狂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8日报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某平提起公诉。2023年9月18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杜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杜某平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韩某利近亲属未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雷某申及其三个女儿属于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生活困难程度较大,报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经两级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查明:雷某申家庭属于边缘易致贫户。案发前,雷某申家庭共有5人,其中被害人韩某利患病需定期住院治疗,每年支出医疗费5000余元,病情稳定时主要在家照顾未成年女儿和耕种土地;雷某申患有轻度抑郁症,主要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稳定,年收入1万元左右;3个未成年女儿均年幼,无收入。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雷某申打零工收入和韩某利微薄的种地收入等维系。案发后,韩某利死亡,雷某申深受打击,家庭失去部分收入来源。被告人杜某平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症,无固定工作,无赔偿能力。雷某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雷某申、雷某晴、雷某童、雷某满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七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雷某申家庭系边缘易致贫户,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雷某申、雷某晴等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协同落实综合帮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将雷某申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进行重点关注帮扶,免费为雷某申提供蔬果种植技术培训和电商销售技能培训,协调当地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帮助销售其农产品,帮助被救助人家庭恢复“造血”功能,提高收入,并联合民政、妇联、慈善总会为被救助人家庭送去慰问金、学习生活用品、慈善救助金;协调民政部门为被救助人雷某申及未成年被救助人办理低保,每人每月发放低保金,另向未成年被救助人每人每月发放困境儿童补助,并为其建设“莘爱筑梦小屋”,改善生活和学习环境;协调教育部门协调减免未成年被救助人部分学杂费,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走出阴影,重树生活信心。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变化情况。截至2025年7月,雷某申精神状况好转,并依托电商平台和该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帮助周边难以就业的残障人士销售农产品(已有16人参与),推荐灵活就业的电商岗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该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当地防返贫暨乡村振兴智慧云平台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搭建“数字+类案救助平台”,发现司法救助线索15件,以大数据赋能提升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效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救助协作,有效推进和服务乡村振兴。本案中,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被害人家庭困难程度较大的实际,及时提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针对被害人家庭系边缘易致贫户,有因案返贫风险等困难情况,两级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应予救助情形的规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切实加大救助力度,有效缓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难。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产业优势,“一案一策”开展多元救助帮扶,衔接实施“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教育支持”和“司法救助+农业服务+电商助销”的全链条帮扶机制,帮助有条件的被救助人实现从“受助者”到“助人者”转变,有效提升救助效果。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建立健全“数字+类案救助平台”,依托大数据赋能,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效能。案例六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诈骗案被害人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跨省联合救助  产业帮扶  就业技能培训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阿某曼、图某提、吾某山等22人,均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批发市场及管城回族区某商城干果销售商,朱某安诈骗案被害人。  2008年以来,朱某安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批发市场及管城回族区某商城销售干果,结识阿某曼、图某提等新疆籍少数民族商户。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朱某安以先支付少量定金发货、后支付尾款的方式向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购买核桃。朱某安收到货物后,迅速将货物低价变现,并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消费,造成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损失达192万余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6日以诈骗罪对朱某安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朱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安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朱某安诈骗案过程中,发现阿某曼、图某提等人因案陷入生活困境,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本案被害人众多,且多为少数民族人员,救助资金需求大,层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由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并商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查明: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均系新疆农村地区以种植和销售核桃为生的农户,每户年销售收入2.6万元左右,均系各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案发后,阿某曼、图某提等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货款未能收回,又因疫情影响导致核桃滞销,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其中15人系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现因本案存在返贫风险;另有部分被害人家庭成员身患癌症等疾病,急需救治。被告人朱某安将诈骗所得赃款挥霍殆尽,无赔偿能力。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应予救助情形的规定,且系农村地区有因案致贫风险的生活困难当事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共同向阿某曼、图某提等2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系对接,协同开展综合帮扶工作:和田市农业农村局为有就业意愿的被救助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河南省检察机关联系河南某食品集团公司,与被救助人家庭签署农产品优先收购协议、就业意向书,提供产品销售渠道和就业保障;河南、新疆两地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合作,通过全国供销总社的2024年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牵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政府与河南某食品集团公司签订《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产供销框架协议》,解决新疆当地农产品种植、销售及劳动力就业等问题,助力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协调和田市民政局为符合条件的4户被救助人家庭办理低保,7名被救助人家庭中的困难大学生办理教育补贴;河南、新疆两地检察机关对被救助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燃生活希望。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河南、新疆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于2024年6月、12月及2025年6月联合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已经得到较好解决,重拾生活信心,生活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因被诈骗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户当事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并结合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引导企业与农户紧密联合与合作,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本案中,被救助人系诈骗案被害人,人数较多,均未获有效赔偿,家庭生活因案陷入困境。河南、新疆两地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关于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救助情形规定,跨地域联合开展救助,切实加大救助力度。针对被救助人实际困难,农业农村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与检察机关一道协同推进产业帮扶,助力新疆脱贫地区红枣、核桃等农副产品销售,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教育补贴,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提升救助效果,有力促进民族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七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产业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郭某田,男,1956年4月出生;郭某,男,2011年11月出生;郭某能,男,1980年8月出生。三人均系郭某华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2024年2月19日零时许,郭某华因民间纠纷潜入郭某田家中,趁人熟睡之际使用斧头劈砍郭某田、郭某、郭某能的头部,致郭某田重伤二级,郭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郭某能轻微伤。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以故意杀人罪对郭某华提起公诉。郭某田、郭某、郭某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4年9月4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以郭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田等3人共计207901.37元。2025年1月7日,郭某田等3人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2386元后,因未发现郭某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5年3月3日,郭某田、郭某能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郭某华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郭某田、郭某、郭某能未获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被害人郭某田系当地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口共有8人,其中被害人郭某能系郭某田长子(因家庭困难至今未婚),被害人郭某系郭某田次子郭某利的儿子。案发前,郭某田、郭某能在家务农,郭某利在外打零工,三人年收入4万元左右,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后,郭某田受重伤构成十级伤残,其妻子吴某雨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慢性疾病,二人均已年近古稀,基本无劳动能力,每月需支出医疗费用400元左右;郭某能因案受伤,暂不能务农,家庭收入减少;郭某系未成年人,因伤导致面部受损,现休学在家,其母亲何某英在家照顾郭某及另外两个未成年子女,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郭某利微薄的打零工收入维系。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因伤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13万余元,另有家庭债务5万元。被告人郭某华以务农为主,赔偿2386元后名下再无积蓄,亦无其他财产,无赔偿能力。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应予以救助情形的规定,且郭某田家庭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郭某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益阳市、安化县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的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综合帮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针对被救助人家庭有种植“多花黄精”的意愿,积极协调安排种植专家为其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技能培训,并通过驻村帮扶工作队对接湖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购,以增加种植收入;协调被救助人户籍地所在镇政府针对被救助人急需救治的情况,垫付医疗费;协调县司法局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被救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协调县民政局为被救助人郭某田及其妻子吴某雨办理农村低保,每月发放低保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并纳入年度走访慰问对象范围;为未成年被救助人郭某申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爱同行”司法救助公益项目,为其改善住房条件,县妇联及其所在学校为其动态开展心理疏导。  延伸工作。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原刑事附带民事判项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郭某田、郭某能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长包案,协调当地法院、民政等部门有效推进案件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益阳市、安化县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因下大雨被救助人家庭住房被泥石部分冲垮的情况,及时协调该县应急管理局向其发放应急救灾修复资金,现被救助人家庭生产生活已回归正常。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本案为契机,与该县农业农村局等六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细化明确救助线索移送、多元救助帮扶等工作措施,夯实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典型意义】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返贫,是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的重要目标任务。本案中,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被害人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陷入生活困境且有返贫风险等情况,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提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着力加大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益阳市、安化县两级农业农村局紧密协作,积极落实产业帮扶政策,协调落实医疗、低保、入学资助等综合帮扶措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监督申请,落实院领导包案,有效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联合开展救助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夯实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返贫,较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八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民族团结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杨某珍,女,1971年2月出生;余某凤,女,2006年8月出生;余某林,女,2009年3月出生。三人分别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及女儿。  被救助人陈某珍,女,1940年1月出生,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跃的母亲、被害人杨某兴的婆婆。  被救助人罗某桂,女,1972年9月出生,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田某国的妻子。  2023年6月11日,余某全醉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搭载余某才、余某跃、杨某兴、田某国,与前方同车道内马某文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余某全受伤,余某才、余某跃、杨某兴、田某国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3日以余某全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23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以余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余某全交通肇事案中,发现该案3个被害人家庭未获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查明:被害人均系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地区藏族群众。杨某珍、余某凤、余某林分别系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和女儿,案发前余某才以务农为生,农闲时外出务工,年收入10万元左右,系其家庭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案发后余某才死亡,杨某珍仅依靠在家种植苹果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余某凤、余某林(分别上高中、初中),一家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危房中,生活非常艰辛。陈某珍系被害人余某跃的母亲、被害人杨某兴的婆婆,现年85岁,体弱多病,案发前主要由余某跃、杨某兴夫妻赡养,案发后余某跃、杨某兴死亡,陈某珍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每月仅有80元高龄补贴,慢性病医疗照护等无着落。罗某桂系被害人田某国的妻子,案发前田某国在外务工,年收入8万元左右,系其家庭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案发后田某国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罗某桂因肿瘤术后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术后需月付药费300余元,依靠其子在外务工每月较低的收入维持生计。被告人余某全系货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因治疗已消耗全部家庭积蓄,且背负外债,无赔偿能力。3个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均系主要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分别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向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与被救助人户籍地四川省小金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业水务局(负责乡村振兴工作,以下简称科农蓄水局)的救助协作,积极推进当地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小金县科农蓄水局将杨某珍家庭纳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户范围,发放购房补助,同时将杨某珍家庭纳入“石榴籽工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每年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并为杨某珍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培训及电商销售支持,帮助其将苹果园出租给当地村民以增加年收入;协调县教育局为余某凤提供“农牧民子女激励金”和“困难子女奖励金”,并指派专人指导高考志愿填报;协调当地妇联组织通过“健康阿妈”项目为杨某珍提供慰问金;协调县卫健局为陈某珍建立高血压专项救治机制并减免医疗费用,为罗某桂治疗肿瘤术后并发症开通“绿色通道”;协调县民政局将罗某桂纳入特困供养户范围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回访,持续跟踪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产生活情况。以本案办理为契机,结合落实援藏工作要求,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响应实施办法》,促成该院与农业农村等九部门会签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促进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救助协作,共同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本案中,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关于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因案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救助情形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难。被救助人户籍地农业农村部门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情况,协同落实并推动落地一系列综合救助帮扶措施,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后续保障问题。以办理个案为契机,结合援藏工作要求,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藏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建立“异地协同+多元共治”救助协作机制,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充分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司法救助职责、有效助力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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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日的下午,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大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开始降临,宛如一只银色的飞鸟。整座庭院一片青白,好似落了雪。”这是林徽因眼中,冬日的北平,但是风物的静美无法拂去心头的忧愁,工作间隙,她给好友费慰梅、费正清夫妇写了一封信:“正清,你看,如此美好的景物呈现在我眼前,我内心却感到强烈的不适与厌倦,喉咙尤其沉重,仿佛被一团东西噎住,令我窒息。”-->  在东北大学建筑系任教时经历过“九一八事变”的林徽因,又在1935年目睹“华北事变”,巨变迫近,她的心没法不沉痛。此后的十几年,她在战乱、贫病和一路的撤退逃难中,把自己的所见、所思、所感、所忧尽数写入信件,倾吐给美国的挚友费慰梅、费正清夫妇。尤其费慰梅,是林徽因一生的密友。  后世的文艺作品,惯于津津乐道她少女时期的美貌、才情和感情逸事,事实上,颠沛流离是林徽因短暂人生的主要内容。  在她离世七十载后,今年7月,林徽因的这批英文书信由人民文学出版社首次出版,以中英文对照形式收录于《林徽因全集·英文书信卷(一九三五—一九四〇)》。  “她肯定不是什么女神”  翻开书信的影印版,于葵耐心辨认着一行行潦草的手写体英文,有些信纸非常小,字只能更小,密密麻麻挤在一起,写不下了画个箭头,又挂到最上面;有些在正文边栏或空白处找块地方,又挨挨挤挤写好几行;还有些不是信纸,纸张质量不好,字迹难以辨认。“抗战时期条件艰苦,纸张宝贵要节省着用,现在誊录就很困难,翻译更考验水平,需要熟悉林徽因的文体,忠实她的语境。”该书编著者、林徽因的外孙女于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所以目前仅出版了书信中1935—1940年的部分,1941—1948年的书信亦将后续出版。  横跨十几年的书信信息量很大,不仅详细记录了中年林徽因的人际交往、家庭生活、思想观念和家国情怀,也以林徽因的个人视角,呈现了她所处时代的社会面貌、重大事件以及知识分子的生存和思想状况。这些通信,都被费氏夫妇细心珍藏,哪怕经历诸多离乱,见证许多更迭。20世纪70年代中美建交后,他们把数百封信件的影印版分别交给林徽因的孩子梁再冰和梁从诫。  20世纪90年代,梁从诫曾经撰写了介绍林徽因的文章并在选编《林徽因文集》时摘用过其中的一部分信件。梁再冰曾于林徽因诞辰100周年纪念日之际,第一次提笔为母亲撰写文章《我的妈妈林徽因》。“平日里妈妈梁再冰不常提及自己的家世——外公梁思成忠告她‘最难为名父子’,鼓励孩子自食其力。”于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记得,在外婆去世数年后,太婆(林徽因的母亲何雪媛)托人送来一只皮箱,里面装着外公外婆的老照片和日记、手稿。幼时,这些内容多被斥为“四旧”,也没人懂这些资料的珍贵,但外婆那秀丽的面容、优雅的四合院院落、典雅的服饰,以及书写在照片旁边娟秀的小楷字,一幅幅深深地印在了她的脑海中。年岁渐长,她才明白其中的意义:“有时感觉外面一些谈论林徽因的书刊‘离她甚远’,她当然是一个精彩的人物,但肯定不是什么女神,而是有血有肉、非常接地气且烟火气十足的一个人。”  2024年,为纪念林徽因诞辰120周年,于葵根据家族留存史料撰写了《山河岁月:回望林徽因》一书,她想把真实可靠的史实告诉真正关心林徽因的人,林徽因最可贵之处正在于她的“真”。于葵写此书时,觉得唯其如此,才对得起外婆。书中引用了一部分林徽因的英文书信内容,在为这本书担任责编时,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王一珂感觉这批英文书信极有价值:“无论对于研究林徽因还是研究抗战史或是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都是一套珍贵且独一无二的史料,如果它们不存于世,也就罢了,既然还在,我相信总有一天会出版。”  于葵对翻译编辑出版这些书信也颇有些顾虑,“这些信件毕竟是外婆和朋友以及闺密的私人通信,尊重前辈们的私人空间的同时,我也深受外婆那些‘掏心窝子’的话语的触动,也正是因为这点,写作中我感到这批信件的分量之重,它们的真实性无可比拟,别人再怎么替她说,不如去听听她自己怎么说”。  由于历史原因,费正清夫妇回复林徽因、梁思成的信件绝大部分未能保存,现存只见零散数页费氏夫妇自己的誊录,而无法成为一段频繁来往的历史性书信记录。“不然,两相对照,一定很有意趣。”王一珂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林徽因绝大部分手稿(包括文学、建筑代表作及大量中文书信)也未能保存,现存少量中文手稿亦零散不成系统。  幸运的是,林徽因与梁思成写给费慰梅、费正清的英文书信手稿在费慰梅整理下得以完整保存至今。从长篇打印稿到巴掌大纸片上的寥寥数语,包括那些李庄时期随手“涂写”的粗糙纸片,都被费慰梅装订成册。为保留林徽因的信件,费慰梅还多次将这批书信誊写。  在为书信出版做编辑、校对的过程中,王一珂时常被林徽因蓬勃的感情以及勇敢直率的表达打动。徐志摩去世后,林徽因公开发表的悼念都克制内敛,但是面对朋友,她表达了真实的思念,称他为“最亲爱的故友徐志摩”,认为“他所做的、所为之奋斗的事业远比他讲的要多得多”,坦言“在那些左右逢源、明智理性的人中,他是一股清流”。那些在战争爆发后,仍追求享受和个人地位的文化名人,林徽因直言不讳地表达了批评。当费慰梅抱怨丈夫总忙于工作,她又用自己的婚姻为例子悉心安慰知己,坦诚说出从恋人变为夫妻后感受的区别:“作为妻子的爱比作为恋人的爱要更严肃,后者处于热恋状态,自然会觉得自己飘飘然走在开满玫瑰花蕾的天堂之路上。”  “哪有什么书房,她都在厨房!”  身边的朋友都爱她,乃至依赖她,在于葵看来,林徽因的魅力当然在于她丰沛的知识与思想,但不大被外界关注的,是她待人的真诚、热忱以及无微不至的“长姐”之风。林徽因是家里的长女,在她8岁时,父亲林长民又娶了一个妻子,第二任妻子生下4个儿子。复杂的大家庭里,林徽因从小就明白,有些事无法非黑即白地对待,她一面安抚备受冷落的母亲,一面帮忙照顾同父异母的年幼弟弟们。有一次三弟林恒发高烧,她抱着2岁的他,在廊子下面转悠了整整一夜。于葵感慨:“用今天的话说,外婆也是从小被锻炼出了‘高情商’。”  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的北平,北总布胡同3号院的“梁家下午茶”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公共空间”“周末好去处”。聚集了一批对文学、艺术和学术有兴趣的文人、学者,成为现代文学史的经典记忆。女主人林徽因当然是其中的核心,梁再冰对于葵回忆说,“林徽因最美的时候就是她说话的时候,充满激情,神采飞扬,每个话题她都有自己的见解,但别人关注她的时候,她也同样关注别人,是一个忠实的倾听者”。  正因如此,亲朋好友一遇到事就找她拿主意。有一次,沈从文和妻子闹别扭,妻子一怒回了苏州娘家,他找林徽因倾诉整整一上午,林徽因告诉费慰梅,自己“煞费苦心地同他交谈,骂他,劝他,与他讨论生活极其曲折,人的天性极其动人之处和遗憾之处”,末了还借给他钱买车票,去苏州找妻子面谈。林徽因是梁林两家弟弟妹妹们的长姐和长嫂,也是尽责照顾家人的主妇,人最多时,林徽因家中甚至接纳了十几位亲友同时住宿。梁思庄是她的小姑子,也是她的挚友,梁思庄丈夫去世后,梁思成与林徽因将她和女儿接来北总布家中同住,弟弟林恒也曾跟在她身边。人们习惯关注在前厅热情招待每一位朋友的她,鲜有人看到不时奔向后院处理大事小情的她。林徽因给费慰梅画过四合院的床铺图,还调皮地招呼好友:“请预订梁氏招待所。”  林徽因说:“早年的家庭争战已给我留下了永久的创伤,以致如果其中任何一丝残痕重现,就会让我再次陷入过去的厄运之中。”她偶尔也羡慕费慰梅嫁了个独生子,不必像自己这样,常常“一睁开眼就陷入了更为棘手的家庭纷争”。诸事繁杂,信中也看到心力交瘁时她向密友倾诉。  厄运很快便来了,却再也不是家庭纠纷那样简单。1937年,“卢沟桥事变”在林徽因的人生中画了一道分界线,她永远告别了北总布胡同3号的优裕生活,先到天津,再去青岛,随后辗转至长沙、昆明,最后搬迁到四川李庄,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颠沛流离。在日机对长沙的一次轰炸中,炮弹就落在距离他们临时住房大门十五码的地方,她和梁思成各自拎起一个孩子往楼梯跑,还没来得及下楼,炸弹就炸了,林徽因被抛到空中,手里还抱着梁从诫,从二楼被抛摔到地上,竟然还能完好无伤。他们奔向防空洞时,又是一轮轰炸,炮弹落在身边,他们心想这回躲不掉了,“宁愿靠拢一点,省得留下几个活着的人去承受悲剧”,所幸这颗炸弹没炸。  即便如此经历,林徽因仍然说,“不会失去勇气,在极度悲观的情况下,我们仍怀抱昂扬的希望”。一路上,他们乘坐“各种材料、也不知什么年代”生产的破旧汽车,有时十几个座位竟然塞进近30名乘客。这样逃难的途中,她那双建筑师的眼睛也没有停止发现美,她指引孩子观看“玉带般的山涧,秋日赤红的枫叶和洁白的芦苇,天上自在飘浮的云彩、古老的铁索桥”和渡船。  走到湘黔交界处的晃县时,她的身体再也支撑不住,发起高烧。因为大批军校学员和几班大巴旅客滞留,到处住满了人,即将露宿街头时,幸亏几个空军学员腾给他们一个小房间。她躺在床上发烧41度,旁边隔一个小门板,另一边就是小酒馆,满口脏话的赌徒、当地娼妓、运输司机、山东口音的大兵聚在一起喝酒、赌钱,他们的话飘过来,被林徽因记住,后来生动地写给费慰梅。于葵感慨:“在那样艰苦无助的日子里,重病高烧之中,她还有心去品味复杂的人生,用她那优美生动的语言记录下来。”  卧病几天,林徽因才刚刚退烧,一家人就又匆匆上路,结果破旧的长途车半夜抛锚在了荒山山顶。12月下旬的深夜里,林徽因拉着两个孩子的小手不停来回走动,借此暖一暖几乎冻僵的身体。“前一天她才退烧,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于葵推断,正是这番折腾,让她本已病弱的身躯遭受重创,在昆明,特别是到了李庄病情总暴发,林徽因彻底躺倒了。  一路奔波逃难,她也不再是北京四合院中高朋满座的沙龙主人,而是支撑家庭的妻子和母亲。梁氏一家在昆明住的房子如今仍在,见到其中一间曾被标为“林徽因的书房”,于葵参观时看到了,立刻打电话给母亲:“林徽因有书房吗?”梁再冰回答:“哪有什么书房,她都在厨房!”  那时候,林徽因常常一个人背一个大背篓,把一家人一周的菜在赶集时全背回来。上有老,下有小,她不得不放弃很多文学艺术的创作,来支撑这个家。在李庄时,孩子们穿得就跟狄更斯小说里的流浪儿一样,所以她要缝补那些已经补到不能再补的衣衫,她说,这似乎比让她写一章宋辽时期的建筑史还困难。她仍然在坚持和费慰梅通信,尽管“在现实面前,感情成了一种奢侈,但它不该泯灭在仅存的一线蓝天和敌人的炸弹之间”。  “终有一日我们会在某个地方重逢”  昆明郊区的龙头村,梁氏夫妇有过一段短暂的安稳日子,晃县小旅馆里结识的空军学员成了家中常客。战争开始时,林徽因几次对费慰梅说,不甘心“只是枯坐在这儿”,“必须为信仰而战,以便循着我们足迹的后来者可以享有安定的时代,成就一番事业”。林徽因说起他们结识的这批空军学员,她说既然自己不能上战场,那就要尽她所能给能上战场的空中英雄们一个家。于是这些学员成了梁家的亲人,梁思成和林徽因将他们视作弟弟,梁再冰和梁从诫唤他们为舅舅,后来,他们还作为名誉家长参加了这些小伙子的毕业典礼。  除了照顾家人,最让梁思成、林徽因操心的就是1930年在北平创立的中国营造学社,所幸学社几位重要人员逐渐在昆明聚齐,抢救古建的工作继续展开了。长久以来,林徽因都是营造学社的重要成员,遍踏荒郊野外艰辛考察,却属于不拿薪水的“编外”,如同当年拿不到建筑学位一样,既无名也无分。  16岁和父亲游学欧洲,林徽因便已经将建筑选定为自己的专业。可是那个时代,在西方,这一职业也未能接受女子,中国更是尚无建筑这一学科,建筑仅被看成劳作之事,官学儒生不屑与匠人为伍,与女子更是毫不沾边。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林徽因仍立志成为一名建筑师,为中国带回一门新的学科,孤身闯入当时还属于男人的世界。“她有‘逾矩’的胆识,放在今天,可以叫思想先锋吧。”于葵说。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不收女生,她只能迂回“斗争”,以美术专业进门,再“曲线救国”选修建筑课程,毕业时获得美术学士学位,之后又到耶鲁选修了舞台美术课程。2024年,宾大将这个迟到近百年的建筑学士学位追授给了林徽因。“我们今天推崇的跨学科,林徽因在百年前就已先行实践了。”王一珂对《中国新闻周刊》感慨,所以《林徽因全集》与任何名家全集都不同,分为建筑、美术、文学三个板块。  梁思成进入建筑行业,也和林徽因有关。当年他从清华学堂毕业正在为出国留学做准备,当他听到林徽因对建筑学专业富有新意的描述后,立刻意识到这门专业正是自己所擅长与追求的,建筑成为他们一生的事业和纽带。  战争中,贫困交加的林徽因在李庄病榻上写下了四万多字的《现代住宅设计的参考》,谈战后重建,它几乎是当时最新的建筑需求与理念。那时,全世界建筑师都在考虑战后重建以及城市规划等问题,身处偏僻乡下的林徽因与世界同步。梁再冰说:“我妈妈当时病得要死了,可躺在床上,她想的还是抗战后中国怎样建设,甚至怎样为低收入人群建设廉租房。”  战后回到北平,为了创建清华大学建筑系,重病的林徽因几乎拼尽全部气力。吴良镛回忆清华建筑系初创的情景时曾感慨:“林先生对这个系的成长操心最多”,“她躺在床上,把一个系从无到有地办起来,虽然经常卧病,她却能运筹帷幄,她是一位事业的筹划者、指挥者,能协助我们解决颇多难题。可惜,这些并不十分为人所知,教师名单中并没有她的名字”。  身为“梁思成太太”,投入诸多考察和学术研究并做出重大贡献,却没有头衔也没有名分,这是林徽因一生学研生涯的常态,她不计较,愿做“幕后英雄”,与同人或晚辈分享自己的思考和成果,也不求回报。  中国古建筑学家罗哲文曾是营造学社的年轻成员,他后来对梁再冰回忆,那时自己年纪尚轻,不知道怎么深入这个领域,是林徽因手把手耐心指导,为他选择入门书籍,甚至告诉他最好从哪一行看起。被誉为“敦煌女儿”的常沙娜也是林徽因的学生,那时,林徽因已经长期卧床,她在病床上支一张小桌,稍有力气了就写写画画,把学生叫到跟前,给他们授课。常沙娜21岁设计的中国首块国礼丝巾,就是在林徽因的指导下完成的。  她一生挚爱她所选择的建筑事业。就在文章开头所说的那个1935年的冬日下午,林徽因写给费氏夫妇的同一封信中,她曾许下一个小愿:“亲爱的正清,终有一日我们会在某个地方重逢,对吗?你知道,我想那时我已步入暮年,为了能更好地做些工作,我应该会远离世人和琐事。”  所幸,1942年费正清被派到中国工作后他们又再相见,可是,她未曾如愿走入她所期望的真正暮年,更未能“远离世人琐事”。1955年春,林徽因由于病情急剧恶化被紧急送往同仁医院。就在此前不久,知道自己已经时日无多,她为了挚爱的古都北京,为了珍贵的文化遗产,仍然一次次拖着病弱的身子挺身而出,慷慨陈词……命运没有给她更多时间。1955年4月1日,林徽因离世,年仅51岁。梁思成为她设计了墓碑,上面写着:“建筑师林徽因墓。”  《中国新闻周刊》2025年第36期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编辑:王琴】

“永定河是北京母亲河。”  上世纪90年代,历史地理学者朱祖希连续5天在《北京晚报》发文,首次明确提出了这一昵称。  北京城的故事,从永定河边的一个渡口开始。  择水而建本是城市生长的天性,可这条母亲河却与城市保持着微妙的距离。从地图上看,永定河并未如寻常河流般“穿城而过”,而是“绕城而走”,城市在其左岸的土地上向东北不断拓展。历史如此发展,与这条河恣肆不羁的“脾性”有关。-->  自春秋战国以来,城市的主体水源从未离开过永定河及其故道遗存所形成的水系,它像毛细血管般渗透进城市肌理,馈赠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水患的威胁。  曹魏时期,北京历史上第一项大型水利工程——戾陵堰和车箱渠就已出现了。此后,金代开金口河,明清不断加固堤防,人们试图变水害为水利,探索河流与城市之间共生之道。但这绝非易事。  因河建城  “北京城几千年生生不息,是谁哺育了它?我认为是永定河。”朱祖希以数十年为古都寻根的研究为证,作出这样的判断:“没有永定河水的滋润、流淌,就不会有北京城的昨天和今天。”  “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是中国古代城市选址与水利规划的经典原则,也诠释了北京城最初的位置。  永定河冲刷出的冲积平原与孕育的天然湖沼,给北京城的起源提供了丰沃的自然基底,而水陆交通线的交叉点又最易从聚落崛起为城市。理论上,卢沟古渡附近与西山距离不远,又有临河之便,应当成为城市发展的理想起点。  但事实却不尽然。夏秋泛滥成灾的永定河,迫使古人不得不另觅他处。  “就像母亲孕育孩子,永定河对北京的滋养在早期体现得更为直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王洪波指出,在商周时代,古永定河出山后分为南、北两支,其中北支经过今天的八宝山之北、前门向东南流,而南支则经过今卢沟桥也向东南流,两条支流汇合于今马驹桥附近,在两河之间的一处长形高地上,诞生了北京城最早的样子——蓟城。  如今,在广安门外的北京滨河公园内,有一座蓟城纪念柱,是1995年为纪念北京建城3040年而建,正面上方镌有历史地理学家侯仁之所题的16个汉隶大字:“北京城区,肇始斯地,其时惟周,其名曰蓟。”  据侯仁之论证,三千年前的蓟城,就是依托莲花池水系发育起来的。而莲花池源自永定河的故道,又接收了它源源不断的地下水补给。  除了水源,永定河流域的森林,也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燃料、建材。不过,与孕育并存的,还有威胁。古人发现永定河流量年际变化大,极易改道泛滥,到了魏晋时期,人们开始迈出改造永定河水系的第一步。  北京历史上第一项大型水利工程,始于曹魏嘉平二年(250年)。  彼时,驻守幽州的镇北将军刘靖在实地考察永定河流势后,在石景山附近的永定河分水处修建戾陵堰,并开挖引水口和车箱渠,将河水东引,作为蓟城周围农田的主要灌溉用水。  这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据《刘靖碑》记载,戾陵堰的堰体结构是用装满大块卵石的‌荆条笼排列而成的,高一丈、东西长三十丈、南北广七十步,因在戾陵附近而得名。在河流北岸又修建水门,门宽四丈,还建造了十丈长的辅助水坝。遇到山洪暴发时,洪水就顺着拦水坝向东泄流,而水流平缓时,河水就从水门向北流入渠道。  一组数据更能说明书改造带来的变化:每年可灌溉农田两千顷,总计灌溉区域高达一百多万亩。充足的水源将旱田变为水田,产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  但这并未改变永定河“善淤易决”的特性。戾陵堰修成以后,曾多次毁于洪水。西晋元康五年(295年)六月,又是一场洪水,冲毁了四分之三的戾陵堰。  当年,刘靖之子刘弘率领两千将士,复建河堤,建造石渠,修复拦水坝,整治水闸门,用几个月的时间,恢复了戾陵堰和车箱渠。史料中还提到了一个细节,在修复和改造这项工程时,诸部王侯主动派人助役,许多老百姓也自发到工地参加劳动。  200多年后,北魏幽州刺史裴延儁也重修过戾陵堰,将这项水利工程的规模进一步拓展。  冲毁、重修,再冲毁、再重修,在此后的近一千年里,永定河水循着戾陵堰与车箱渠的脉络流淌,滋养着两岸百姓。  “金口”难开  到了金代,古车箱渠成为了“引永定河以济漕运”的大胆尝试。  事实上,永定河的航运价值并不高。王洪波认为,打通永定河上下游航道几乎不可能。它的水量变化大,夏秋暴涨,冬春浅涩,河水多泥沙,善淤积,河道不畅,还有些河段坡降太大,水流湍急,难以行舟。  那为何要尝试开发它的漕运功能?因为城市的性质迎来了巨大转变。  金贞元元年(1153年),金海陵王改燕京为中都,在辽陪都南京的基础上扩建而成,由此开启了北京成为国家正式都城的历史。  各路、府、州、县聚敛的赋税、粮食都要集中到中都,以满足皇室和庞大的国家机构、官员、军队等对大量财富和粮食的消费。  当时,山东、河北的粮食可以由运河运至通州,为了解决从通州至京师最后五十里的运输问题,金朝疏通了高良河至通州的河道。《金史·河渠志》还原了当时河道的真实情况:“自通州而上,地峻而水不留,其势易浅,舟胶不行。”于是,引永定河以补运河水源不足成为了破局之法。  大定十二年,金朝人在石景山北麓,将永定河挖开了一个口子,并设置水闸,将河水引向北边的麻峪村,利用一段车箱渠故道东行,在半壁店附近脱离故道流向东南,经玉渊潭南折入金中都的北护城河,向东流经今天的人民大会堂南、北京站南,再向东接今天的通惠河至通州。  没有料想到的是,水通了之后,却无法行船。因西部地势高,水流湍急,并不适用于漕运,所开金口河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反而带来了新的隐患。  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三月,宰相上奏称,石景山金口闸的地势比都城高一百四十尺,倘若遇到洪水暴涨,有人要是趁机做坏事,危害极大。而如果彻底堵塞它,原本所种植的稻田便会受到影响,或许可以重建多重水闸,同时在河岸上设置管理防汛物资的官员,以减少祸患。  当永定河洪水直接关系社稷安危时,它所能实现的其他功能就显得无足轻重了。仅过了16年后,“金口”便被彻底堵上。  “若果能行,南路诸货皆至京师,而价贱矣!”金世宗的感叹里,藏着对水路畅通的迫切期待。  不过,失败只是历史的局部注脚。当金口河的闸门落下,人与河流的对话才刚刚开始。  再开“金口”  金世宗没能想到,自己亲手堵上的金口河,会在元代被再度开启,还成功使用了近30年。  公元1264年,忽必烈下诏建都燕京,仍称中都,1267年决定放弃金中都旧城另建新城,他向全国征调工匠,一场大规模建都工作开始了。  “金中都城位于永定河洪积、冲积扇的西南侧,因地势低洼,时常发生水患,不利于大规模地扩建新的都城。”王洪波指出,元大都的规划转而依靠同样是永定河故道之一的高梁河水系作为城市供水,这一水系也成为了大都的生命线。  建造一座新城,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为解决运输问题,元代将目光再度投向了金口河。  “其水自金口以东,燕京以北,灌田若干顷,其利不可胜计。”当时的都水少监郭守敬给予了一度失败的金口河极高的评价,他认为如果重新勘察河道的遗迹,让河水重新流通,向上可以带来西山的物产之利,向下可以拓宽京畿地区的漕运通道。  1268年,金口河再次被开掘,负责河渠事务的官员正是郭守敬。他并非简单重复前人所为,而是选择改造闸门,在金口西边预先开凿减水口,使水从西南汇入大河,以防止涨水突然涌入而造成祸患。  这一次,金口河的生命被延长到了30年,在永定河引水史上是空前的,这也意味着它与洪水的斗争持续了30年。  大德五年(1301年),北京地区出现了连续两个月的阴雨,永定河水位暴涨,郭守敬怕洪水失控危及都城,最终用砂石和杂土将金口上游的河道完全堵塞。  但金口河并未就此沉寂。元朝末年,又有官员建议开金口河,并开挖一条新河,引西山金口水向东流至通州南边的高丽庄,如此一来“西山之煤可坐致于城中”,此时距离郭守敬关闭“金口”已过去40余年。  当时,面对前车之鉴,左丞相许有壬激烈反对,“宗庙社稷之所在,岂容侥幸于万一?若一时成功,亦不能保其永无冲决之患。”他认为如果此水可用,当初郭守敬何必远取白浮之水?  后来,新河还是在正月动工了,于四月初挖成,因水流湍急凶猛,无法行船再度告终。许有壬口中提到的“白浮之水”则是郭守敬为解决漕运瓶颈的另一种尝试。  由于“金口”存在隐患,1292年,郭守敬主持修建了一条人工运河——通惠河,引白浮泉及西山诸泉先西行再南折,沿山麓绕过沙河、清河河谷,汇入瓮山泊(今昆明湖),最终经高梁河注入积水潭。这一设计巧妙利用山麓地形,通过分段设置水闸调节水位,既保障了漕船通行,又为大都提供了稳定的水源。  而在河流的另一端则是全然不同的光景。  为了给都城提供建材与物资,永定河上游地区的林木被大量砍伐,所剩无多,加之气候变化,下游河床泥沙严重淤积。到了明清时期,与永定河的对抗也达到了巅峰。史料中明确记载,明代永定河水灾危及北京城的次数高达19次。  为根治永定河水患,清朝将永定河的治理制度化,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康熙帝更是直接赐名“永定河”。然而,到了晚清时期,整个永定河下游河堤越筑越高,成为地上悬河,“永续安定”的美好愿景,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实现。  不止是戾陵堰、车箱渠、金口河,还有更多大大小小的沟渠,散落在两岸,构成了一部人与河流对话的开篇。城与河的相处,从来没有一劳永逸的征服,而是在持续的互动中,不断探寻着共生的平衡点。  如今,城市依然在永定河左岸生长,而金口河故道上,车流仍旧往来不息......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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